西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指南(2022版)
??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我委組織修訂了《西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指南(2022版)》,經2022年2月17日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第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0日正式發布實施。
?????????????????????西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3月10日
西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指南
(2022版)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食品安全法”)和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適用范圍
鼓勵我區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西藏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自治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西藏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指,企業標準中的食品安全指標必須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西藏自治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相應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是企業標準的第一責任人,對報備的企業標準負責,對備案的企業標準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企業標準實施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企業標準,我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予備案。
第三條 備案性質
企業標準備案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相關內容材料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 社會公示
企業標準備案前,企業應當將企業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其中包括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及依據情況等),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https://www.qybz.org.cn)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意見。
?公示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企業標準中不符合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提出意見。公示期結束后,企業應當根據公示反饋意見,修改完善企業標準內容。
第五條 申請備案
企業標準備案申請實行網上辦理,網上辦理包括制定、修訂及廢止。
公示期滿后,備案申請應在西藏政務服務網提交以下材料(http://www.xzzwfw.gov.cn):
(一) 企業營業執照;
(二) 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三)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
(四)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技術審查報告;
(五) 檢測報告;
(六) 西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表;
(七) 承諾書。
以上材料均需蓋企業公章,標準文本等多頁材料加蓋騎縫章。
第六條 備案與公開
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出具備案通知并在《西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表》上標注備案號,加蓋備案章,作為企業標準備案憑證,以便存檔備查。
已完成備案的企業標準可在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官方網站免費查閱、下載。
備案的企業標準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不予公開的,備案企業應提供說明并提交可公開版本。
加蓋備案章的企業標準文本及備案號僅表明企業標準已完成備案,不可作為生產許可的前置條件。
企業標準備案號的編排格式為:540000-(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代號)。
第七條 復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2018版)第二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
(二)企業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時;
(三)食品安全指標等技術指標發生調整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情形。
第八條 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修改:
發現打印錯誤的;
需變更備案企業名稱或法定代表人的;
對不涉及食品安全主要技術指標的個別技術內容需作糾正、調整、修改的。
經復審后,決定修改的。
不符合上述適用情形的企業標準經復審后,需進行修訂。在修訂后重新備案,原標準備案自動廢止。
第九條 廢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廢止:
(一)企業標準弄虛作假的;
(二)企業未嚴格按照備案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的;
(三)已不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復審并作出修訂的;
(五)企業申請廢止的。
第十條 社會監督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對企業標準備案內容進行監督。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反映的問題,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織核實。如問題屬實,則取消備案。
第十一條 備案部門
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我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過渡期
本指南實施前已經備案的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備案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后按本指南辦理。
已備案的企業標準不符合本指南規定適用范圍的,自動失效,不再另行公布。
第十三條 實施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西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原《西藏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指南》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其他
保健食品備案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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